一、中日两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概念
建筑遗产保护是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内容。文化遗产保护各个国家都有独自的形成历程,概念也略有不同。与之相关的一个重要概念,中国称“文物”,日本称“文化财”。
《现代汉语词典》称“文物”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在文化发展史上有价值的东西,如建筑、碑刻、工具、武器、生活器皿和各种艺术品。”《辞海》中对文物的解释是“遗存在社会上或埋藏在地下的历史文化遗物,一般包括:(1)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等:(2)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群、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1982年中国公布了《文物保护法》,将“文物”概念及其所包含内容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其范围包括可移动的和不可移动的一切历史文化遗存。
日本1950年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这个法律是全面指定、管理、活用的保护制度,所谓文化财包括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资料、纪念物、埋葬文化财,1975年又补充进了“传统建造物群”,2005年修订后加入“文化景观”。
东亚文化遗产的保护历程整体上看有一些共同特点,即以美术品的保护为先导,逐渐发展到建筑和风景名胜区的保护。随着文化遗产保护的深入,保护的范围从一个建筑扩大到区域如城市和街区,保护的内容也从古代建筑扩大到近代建筑、近代化产业遗产等。大约上世纪90年代又出现了亚洲建筑保护的独立思想
二、建筑和名胜保护的历程
从可移动的宝物到不可移动的建筑和名胜的保护标志着保护范围的扩大。历史上,在废佛毁释的影响下不仅是美术品受到损害,建筑也不能幸免。
为了保护佛寺,日本1888年出现了“古社寺”概念,1896年4月20日设立了古社寺保存会,由内阁任命了保存会委员,组成了日本最初的建筑保护组织。1897年颁布了《古社寺保存法案》。
在中国,“庙产兴学”的提倡者张之洞,1898年根据锄学篇》提倡将佛道寺院改造为学堂。为了振兴新的学校教育,很多寺院被改造成为学校。从古物保护的观点看,这使寺庙面临危机。 1912年公布了临时约法,导入了寺庙保护措施。 1913年制定了《管理寺庙暂行规则》,目的是保护寺庙的财产,也是最初的单项保护规则。1915年10月29日公布了正式的《管理寺庙条例》,规定了寺院的境界、登记、处罚等,根据这个条例 1921年5月20日制定了《修正管理寺庙条例》。 1916年公布了《保存古物暂行办法》,其中提到古代城郭、关塞、壁垒、岩洞、楼观、祠宇、台榭、亭塔等遗迹均应保护。这个时期虽然没有明确建筑的分类,但是从《管理寺庙暂行规则》到《保存古物暂行办法》,保存的对象已经是建筑,而且从单一的寺庙到多种类型。
1928年,中国公布了《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开始使用“名胜古迹”概念。“名胜古迹”包括湖山类、建筑类、遗迹类。
日本于1919年公布了《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将文化遗产分为“史迹”、“名胜”和“天然纪念物”,在同一法令中将人工物和自然物并列为保护对象。
三、保护范围的扩大
如果说从古物保护到建筑和名胜古迹保护是第一次保护范围的扩大,那么从单体建筑到城市和建筑群的保护则是第二次保护范围的扩大。
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和城市的建设,建筑和其周边环境面临着威胁,单对一个建筑进行保护已经不够了,对整个区域进行保护已经势在必行,这是与欧洲国家的共同之处。这就进入了从点到面的保护阶段。
从面进行保护分两方面,一方面是从文物保护法的角度,另一方面是从城市规划法的角度保护建筑及环境。
日本1966年制定《古都保存法》,1975年创设了“传统建造物群保存地区”制度,较早地涉及了这方面的问题。
中国主要反映在历史名城名镇名村的指定方面。1982年中国发出《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的通知》和《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指示的通知》:1983年《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几点意见》和《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工作的通知》;1984年出台《城市规划条例》;1986年发出《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的通知》;1989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已失效):1994年发出《关于审批第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加强保护管理的通知》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2003年出台《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2004年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07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出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到2009年1月已经有111个历史文化名城。另外,出现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国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内容之——是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街区和日本的传统建造物群保护地区有相通之处,是实施面的保护的关键,应该是规划和文保部门管理的叠加领域。在 2002年的《文物保护法》中第十四条虽然已经补充了关于历史文化街区的说明,但是没有明确历史文化街区也是文物的分类之一,没有制定出自文物角度的保护措施。在全国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四、法制化是建筑保护的必然趋势
日本1897年制定了《古社寺保护法》,但是仅限于社寺,1929年制定了《国宝保存法》,扩大了指定国宝的范围。1950年的《文化财保护法》首次提出了“文化财”的概念。
中国1930年制定了《古物保存法》,这是中国关于建筑保护的最初法律。在1935年的《暂定古物的范围及种类大纲》中规定建筑物是12种古物之一。1961年制定《文物保护暂行条例》,并指定了180件文物。1982年中国正式颁布了《文物保护法》。
五、保护种类不断充实
无论是日本还是中国,文化财或者文物的种类都在不断增加,候选种类也在增加。日本1933年第一次指定近代建筑大浦天主堂为重要文化财,正式的近代建筑研究则始白1962年,从这一年开始进行洋风建筑普查,1974年开始对大正、昭和时期的建筑进行普查,1966—1977年开展民居调查,1975年开始有关近现代建筑、近代化遗产探讨,1980年完成了《日本近代建筑总览》, 1977—1990年进行近世社寺调查。日本在20世纪70年代后半期开始认识产业遗产的重要性, 1990年开始“近代化遗产综合调查”,1993年开始指定近代化遗产为重要文化财。日本土木学会土木史委员会1993—1995年进行了全国性近代土木遗产普查,其结果判明全国有7000—10000件近代土木遗产。该委员会从1997年开始进行近代土木遗产的评价工作,和近代建筑一样,虽然尚没有列入保护法,但是对近代化遗产的探讨也是目前保护的熟点。1994年近代文化遗产保存活用调查研究协力者协会成立,为日本近代建筑和近代化遗产的保护奠定了基础。
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从革命文物的角度指定近代建筑,1959年有关机构编写了《中国近代建筑史》初稿,1962年以后近代建筑的研究基本处于停滞不前状态。上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指定近代建筑,1988年建设部、文化部联合发出《关于重点调查、保护优秀近代建筑物的通知》,改变了原来的选定基准,80年代后开始和日本的研究者合作普查沿海城市近代建筑,1991年指定96件优秀近代建筑。
另外,乡土建筑也逐渐受到重视。2007年4月,“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无锡论坛——乡土建筑保护”会议在无锡召开,来自全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和相关专业的全体代表共同签署了“关于保护乡土建筑的倡议”,决定成立乡土文物建筑专业委员会,广泛吸收社会各界人士加入到乡土建筑遗产的保护中来,搭建跨学科、多层次的保护研究平台,更加科学有效地保护乡土建筑遗产。
六、多样化的制度
日本有指定、登录、选定多种制度,其中登录制度是结合了东西方保护的制度。1996年日本修改了《文化财保护法》,将原来的指定制改为“指定制牛登录制”。
登录制度是将有一定价值的历史机建造物广泛地作成目录,通过对目录的公证促进保护的制度。登录制度的概念来自于欧洲。西欧各国的保护运动起源于19世纪中后半叶,为了防止产业革命带来的副作用,本世纪前半叶重视建筑保护。二次世界大战后战后复兴成为很多国家的重要工作。建筑保护从单体发展到历史环境建筑物群体的保护,强化了历史街区的保护概念。历史建筑物保护的概念也从纪念物的保护发展到了文物保护的层次。指定制是由政府的文物保护机构指定建筑为何等保护级别,被指定的文物由国家出资修理和维护。而登录制则为由建筑的所有者申报登录,目的是更广泛地保护建筑。
日本经过数年的积累,近代文物的历史重要性逐渐被认识清楚,要求保护的内容很多。另外,随着近年开发的进展,生活方式的变化,这些文物的价值在没有得到社会认识的情况下面临着被破坏的危机。例如,东京都1990年对1980年普查的千代田区、中央区、港区、新宿区、台东区的1,016栋建筑进行了再调查,其结果表明,确认尚存在的有417件,消失的539件,不明的60件,消失率竟达到了53%;同样,北海道也进行了类似的调查, 结果表明札幌的消失率为 31.7%,函馆为16.9%,旭川为34%,这种消失速度仅靠指定文物的方法来保护建筑是远远宋不及的。
为此,1994年日本文化财保护企划特别委员会向文部省提交了一部建议案,建议尽早建立文化财登录制度,1996年对《文化财保护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导入文物登录制度,即以申报制和指导、建议、劝告为中心的和缓的保护措施,补充指定制度的不足。
登录的对象是有形文化财中的建筑物。这是因为近年国土开发和经济开发中建筑物面临更大的危机,特别是有必要保护近代建筑。地方公共团体和有关学会等强烈要求健全制度。
由于登录制度是指定制度的补充,故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指定的对象除外。被登录的建筑,如果其后被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指定时,登录取消。
虽然从登录制度导入的背景来看,登录对象主要以近代建筑为主,但是近代以前的建筑也包含在内。
选定制度是指从地方的文化财中选择优秀的对象,应用于文化景观和重要建造物保护地区。关于重要建造物保护地区的选定,《文化财保护法》规定“文部科学大臣根据市町村的申请,可以选定对于日本来说价值特别高的建造物群保存地区内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为重要建造物保护地区”。
中国自1982年以来开展了历史文化名城指定工作,近年来名镇名村的指定工作也在顺利展开。而且对建筑遗产,近年来中国地方保护制度也逐渐建立,上海和天津等地既有地方文物保护体系中,也存在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体系。在法规方面,上海有《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天津有《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等。天津目前已经指定了5批共746件历史风貌建筑。这种地方保护体系的建立,更大面积地覆盖了建筑遗产,从而更好地推动了这方面的工作。